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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刑初字第004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张家湾。2011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2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5)514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解放军三二四医院外人行道处以400元的价格将0.4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陈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烟盒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015年3月23日,林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曾某某盗窃他人2000余元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有立功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林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折抵刑期一日)二、缴获的毒品0.43克、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烟盒予以没收。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柳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