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广林与闫高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林,闫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林,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闫高军,现住包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闫高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高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闫高军在包头市高峰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向明审判员 王建国审判员 王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