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亿源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闫福胜、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亿源酒业商贸有限公司,闫福胜,邱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12号原告:蚌埠市亿源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郗云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金标,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福胜,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邱勇,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亿源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福胜、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暨交纳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晨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