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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刑初速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董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崂刑初速字第1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董某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370212xxxxxxxxxxxx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情况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崂山检公刑速诉(2015)24号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于2014年8月4日16时许,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崂山区崂山路行驶至南姜村村口处,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被告人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至一万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霍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