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高雅电力配套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高雅电力配套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宜宾市高雅电力配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张高雅。委托代理人:唐跃全,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宋兆平。委托代理人:滕红斐,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高雅电力配套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高雅电力配套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高雅电力配套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高雅电力配套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2元,减半收取1901元,由原告宜宾市高雅电力配套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