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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武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420号原告邢某某,女,1977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武某某,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光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