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与邬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邬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被执行人邬玉华。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邬玉华的银行存款95,021.83元(人民币玖万伍仟零贰拾壹元捌角叁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竹永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