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福池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福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82号罪犯郑福池,男,1984年1月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郑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11010.59元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60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该犯量刑部分的刑事判决,改判郑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郑福池于2012年10月2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违规2次扣3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18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福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福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