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马显申与马积田、马国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显申,马积田,马国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马显申,67岁,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朴凤辰,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积田,住德惠市。被告马国辉,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刘宇琦,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显申与被告马积田、马国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显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 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