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马显申与马积田、马国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显申,马积田,马国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马显申,67岁,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朴凤辰,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积田,住德惠市。被告马国辉,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刘宇琦,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显申与被告马积田、马国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显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 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