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四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俊丽与李文广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丽,女,1973年6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广,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杰,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俊丽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3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俊丽,被上诉人李文广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39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依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