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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汤甲、孟某某与汤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甲,孟某某,汤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甲。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敬泉,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雷振清,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乙。委托代理人沈彤,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汤甲、孟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6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甲、孟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汤甲、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甲、孟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李 罡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