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栾良好与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良好,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738号申请执行人栾良好被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栾良好与被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乳劳人仲案字(2013)第18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3月7日立案依法执行,因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威海鑫山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威海鑫山集团有限公司的款100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十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