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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武穴市荆楚房屋修缮工程公司与刘正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荆楚房屋修缮工程公司,刘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荆楚房屋修缮工程公司。住所地:武穴市上河街**号。法定代表人:胡雄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正权,离休干部。武穴市荆楚房屋修缮工程公司与刘正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穴市荆楚房屋修缮工程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武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蒋明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