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单明智与董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明智,董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单明智,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被告董义,男,196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明智与被告董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单明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明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明智撤回对被告董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单明智承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