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苏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忠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同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忠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荣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