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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苏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忠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同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忠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荣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