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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调确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大韩饲料经营部、琚岳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大韩饲料经营部,琚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15号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大韩饲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为330802607034926,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郑云村39号。经营者:廖文广。委托代理人:戴小慧,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琚岳明,1957年9月18日,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大韩饲料经营部与琚岳明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15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高爱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大韩饲料经营部与申请人琚岳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双方协商进行确认如下:琚岳明欠衢州市柯城区大韩饲料经营部廖文广饲料款4000元,于2015年6月10前一次性付清。若未按约定支付,则琚岳明另需支付衢州市柯城区大韩饲料经营部利息636.79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晔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