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天地时代广场B座20楼6号。法定代表人吕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文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爱峰,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航天新都25层。法定代表人袁站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华,男。委托代理人胡永敏,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文俊、张爱峰、被告委托代理人程华、胡永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550216.48元、利息34496.28元(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年利率6.15%)。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认可原告所述合同与施工完成情况,但因原告工程质量等问题应予以扣除42088.55元的维修费,且目前公司经济困难,请求以实物折抵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东安花园地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包工包料为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对东安花园项目的地面辐射采暖工程混凝土填充垫层(不含细找平)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其所施工的部分,并于2013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工程款结算,结算确认金额为2001976.48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460000元,尚欠550216.48元。其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钱款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1月12日诉至本院主张权利。庭审中,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部分工程存在问题,被告因此找他人进行返工维修,进而产生相关费用42088.55元。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辐热工程形象进度认可书、地辐热采暖室内垫层面积确认单、现场签证单、协议、律师费收据、东安花园后期修补(8月-11月)、东安花园排水沟电缆沟、东安花园零星活结算单、东安花园零星活及后期维修结算(2013.12.1-2014.1.17)四份及其明细四份、西安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通知单(五份)本案讼争标的的1-5号楼、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从原、被告所举证据及庭审陈述抗辩能够认定,原被告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对合格的工程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施工方相应的工程款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认为原告部分工程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维修,且返工维修费用42088.55元应由原告承担,但从原被告的双方陈述与合同约定及法庭调查核实的情况能够认定,原告所负责工程应为东安花园项目的地面辐射采暖工程混凝土填充垫层(不含细找平),而被告无法证明其返工维修部分系应由原告施工的工程部分,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其通知过原告对该部分工程进行返工维修,故原告之主张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部分,而被告未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的利息一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50216.48元。2、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息34496.28元(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年利率6.15%)。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964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钱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 钰人民陪审员 时莲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佳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