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文与深圳市原华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深圳市原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陶文,现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原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工业区第19栋厂房一、二层。法定代表人聂章平。申请执行人陶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原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原华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陶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业务费用35001.76元、案件受理费1230.9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纠纷已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要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深南法执字第2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