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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姚引学与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引学,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引学,男,汉族,住山西省夏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桃园东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黄凯,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黄春媚,刘肖芳,均为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姚引学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医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引学申请再审称:1.百合医疗公司在不与姚引学协商、亦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强行变更姚引学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予纠正。2.百合医疗公司说姚引学未执行岗位调动通知单,未去生产部报到,即按照旷工辞退姚引学,此做法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具备正当理由,也不合法。3.百合医疗公司给姚引学的辞退通知书,其理由和依据均不能为其所证实,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姚引学旷工的事实。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由于百合医疗公司未与姚引学做任何沟通和协商故姚引学未去新的部门报道仍在原工作岗位上班打卡,姚引学对百合医疗公司提供的所谓的旷工两天的电子考勤记录不予认可,并认为该证据为伪造。百合医疗公司违法辞退姚引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310元及赔偿金8310元、不当开支及损失5000元。综上,姚引学请求依法再审。百合医疗公司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姚引学再审申请无理,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判决是在2014年6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姚引学于2014年12月29日向佛山中院提交民事再审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且姚引学在再审申请时亦未提出及举证证实二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故本院认定其就二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已逾法定期限。综上,姚引学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引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