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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罗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75年6月26日,汉族,新疆石河子市居民。委托代理人曾德高,系遂宁市射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万林乡居民。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锋审 判 员  袁小艳人民陪审员  蒋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