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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与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杭州东晔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郭洪川,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斌、胡琨,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钟为东。被执行人杭州东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双浦镇兰溪。法定代表人钟晔成。被执行人钟为东。被执行人钟晔成。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杭州东晔实业有限公司、钟为东、钟晔成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067011.00元、执行费人民币52735.00元,合计人民币5119746.00元。但被执行人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杭州东晔实业有限公司、钟为东、钟晔成至今未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杭州东晔实业有限公司、钟为东、钟晔成所有的存款人民币5119746.00元;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杭州东晔实业有限公司、钟为东、钟晔成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戚陈锴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2015)杭江执民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秋涛北路88号。负责人郭洪川,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斌、胡琨,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骆家庄村522号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钟为东。被执行人杭州东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双浦镇兰溪口村318马路北。法定代表人钟晔成。被执行人钟为东,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清吟巷4号,身份证号330102195412251234。被执行人钟晔成,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清吟巷4号,身份证号330102198208201217。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杭州东晔实业有限公司、钟为东、钟晔成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067011.00元、执行费人民币52735.00元,合计人民币5119746.00元。但被执行人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杭州东晔实业有限公司、钟为东、钟晔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杭州东晔实业有限公司、钟为东、钟晔成所有的存款人民币5119746.00元;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杭州东晔实业有限公司、钟为东、钟晔成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