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7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志斌与XX、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斌,XX,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232号原告郭志斌,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李小燕,系原告爱人。被告XX,男,1976年4月24日,住太原市。被告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241号。法定代表人翟云岭,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26号高新动力港四层西侧。负责人王伟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斌诉被告XX、被告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志斌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志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志斌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