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与吴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吴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02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住所地太湖县。负责人章文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林军,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太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3日,依法委托安庆市振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吴林军所有的东风风神牌DFM7160B3C型小型轿车(车牌号:皖HXXX**)一辆。2015年5月21日买受人张某某以441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吴林军所有的东风风神牌DFM7160B3C型小型轿车(车牌号:皖HXXX**)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张某某。买受人张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