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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家英与张俊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英,张俊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初字第10号原告张家英,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张俊华,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张家英与被告张俊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晓荣、李世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姗担任法庭记录。张家英到庭参加了诉讼,张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英诉称,张家英与李士顺系夫妻关系,被告张俊华系李士顺前妻。张俊华与李士顺于2008年4月8日在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张俊华名下的坐落于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立新委148组砖房归李士顺所有,李士顺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李士顺与张家英2011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27日该房屋动迁为富拉尔基区红岸新村14号楼*单元***号。李士顺于2013年10月4日去世,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红岸新村14号楼*单元***号房屋指定由张家英继承,现张家英与张俊华就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请求确认坐落于富拉尔基区红岸新村14号楼*单元***号房屋归张家英所有。被告张俊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家英与李士顺系夫妻关系,被告张俊华系李士顺前妻。张俊华与李士顺于2008年4月8日经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张俊华名下的坐落于富拉尔基区沿江办事处**委***组砖房(房证号00156***,面积38.29平方米)归李士顺所有,李士顺与张家英2011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即在此房居住。2011年7月27日,李士顺与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签订“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1份,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对立新地段实施房屋征收,提供给李士顺安置用房为富拉尔基区红岸新村14号楼*单元***号,李士顺、张家英交付安置用房差价款12790.00元。该房屋李士顺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产权人姓名仍为张俊华。2013年10月4日李士顺去世,生前自书遗嘱1份,将所有房产包括房屋存款都指定其妻子张家英继承。另查明,李士顺父母先于李士顺死亡,李士顺生前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产权证存根、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光辉社区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遗嘱、本院(2008)年富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户口复印件、结婚登记证、火化证明、死亡证明、光辉社区证明信、履历登记表、入户通知单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张家英与被告张俊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张家英提供的本院民事调解书能证明被告张俊华与李士顺离婚后,张俊华名下的砖房归李士顺所有。张家英提供的征收有证住房安置协议能证明其要求确认物权的富拉尔基区红岸新村14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产权来源,其提供的社区证明、死亡张明、履历登记表、遗嘱能证明李士顺去世后无其他继承人且李士顺指定遗产由张家英继承。综上,张家英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主张,对其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新村14号楼*单元***号房屋归原告张家英所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波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人民陪审员  李世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