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溆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务农。委托代理人张祖武,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务农。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浩洲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吴亚君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祖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20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甲。被告见原告生的是女儿,很不乐意,一反常态冷漠原告,母女俩在月子里也得不到被告的照顾和痛爱,全靠原告娘家护理。被告脾气古怪,性格内向,手段阴毒,常因家务琐事吵闹不休。整天四处游荡,打牌赌博彻夜不归,输光后即找原告出气,多次将原告打得鼻青脸肿,万般无奈,原告于2014年底带着女儿及自己的生活用品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从此被告也不再理睬原告母女,更不关心原告母女的衣食住行,2015年3月9日原、被告在县民政局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签字捺手印后因其他原因尚未领取离婚证,但原告决心不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坚决要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黄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20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底,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生育一女,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包容,还有和好可能,且原告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浩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