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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委执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登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登峰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马兵,柏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委执字第00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登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号******号。被执行人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城黄海路**号。被执行人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东路**号。被执行人马兵。被执行人柏基军。原告上海登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马兵、柏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登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78474.95元。二、被告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登峰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8474.95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登峰实业有限公司未足额购货补偿金266100元;四、被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柏基军对被告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柏基军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马兵对被告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兵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50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0602元,由被告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柏基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已被查封,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