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罗志康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罗志康,杨富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营业地址广州市。负责人:廖万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娟,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康,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小龙,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富勤,住广东省从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地址广州市。负责人:陈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奇灵,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以已经与被上诉人罗志康达成和解协议,只需要向罗志康赔偿113000元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且其行使权利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606.2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润之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何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娴程琛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