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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连逢全与叶华、刘毓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逢全,叶华,刘毓琼,林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4277号原告连逢全,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叶华,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刘毓琼,女,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林肇辉,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安市。原告连逢全与被告叶华、刘毓琼、林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逢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华、刘毓琼、被告林肇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逢全诉称,被告叶华与其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21日,被告叶华以经营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按月3%计息,借款期限至2012年9月20日。被告林肇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履行清偿义务。因被告叶华与被告刘毓琼系夫妻关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叶华、刘毓琼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的标准,从2012年8月2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林肇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叶华、被告刘毓琼、被告林肇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叶华与被告刘毓琼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1日,原告连逢全与被告叶华、林肇辉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借给被告叶华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9月20日止,借款月息为3%;被告林肇辉同意为被告叶华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叶华账户(账号62×××22)转账交付借款93万元,另7万元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并由被告叶华出具领款凭证。但借款期满后,各被告未履行清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领款凭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叶华、刘毓琼间的100万元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明细、领款凭证为凭,该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叶华则负有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因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已超出法律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结合本地审判实践所掌握的标准,本院依法将其调整为按月2%计息。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叶华与被告刘毓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俩被告共同清偿。被告林肇辉为诉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对上述借款本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叶华追偿。被告叶华、刘毓琼、林肇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华、被告刘毓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连逢全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2年8月2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林肇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林肇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华、刘毓琼追偿。四、驳回原告连逢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连逢全负担28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1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林清审 判 员  王少金人民陪审员  杨小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红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