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执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军礼与杨胜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礼,杨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705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礼,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杨宁侠,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杨胜利,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军礼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6.5元、执行费10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胜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款75000元,受理费556.5元,现由被执行人杨胜利给付55000元,剩余部分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军礼自愿放弃,此55000元由被执行人杨胜利于2015年5月8日给付15000元,剩余4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给付20000元,2016年6月30日给付20000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杨胜利交纳。现申请执行人王军礼已领取案件款15000元并向本院书面确认。故该案应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执字第007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