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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贵军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贵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56号罪犯罗贵军,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佛中法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贵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罗贵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9683.5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贵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罗贵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贵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贵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贵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