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彬故意伤害罪,张彬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刑执字第287号罪犯张彬,原住威海市环翠区。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1)威环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彬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至2016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彬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罪犯张彬的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姜敏的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罪犯张彬服刑改造期间获表扬奖励两次。威海市环翠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罪犯张彬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张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孙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