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冯俊与陕西鲜上鲜文鱼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俊,陕西鲜上鲜文鱼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冯俊。委托代理人:包安民。被告:陕西鲜上鲜文鱼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俊诉被告陕西鲜上鲜文鱼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鲜上鲜文鱼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俊撤回对被告陕西鲜上鲜文鱼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37元,减半收取8018.5元,由原告冯俊负担。审 判 员 石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腾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