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漆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新与被告Double Group Worldwide Limited 德宝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新,DoubleGroupWorldwideLimited德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漆商初字第64号原告杨德新,男,1945年9月25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被告DoubleGroupWorldwideLimited德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26-38号汇力工业中心楼18楼16室。原告杨德新与被告DoubleGroupWorldwideLimited德宝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杨德新财产保全申请,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DoubleGroupWorldwideLimited德宝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17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健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