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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艾继领诉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07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继领,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807号原告艾继领,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与陇海路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继领诉被告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继领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艾继领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继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继领负担。审判员  王海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