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邝建朋与胡凤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建朋,胡凤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41-3号原告邝建朋,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罗沛燕,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凤颜,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建朋诉被告胡凤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建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建朋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邝建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3元、诉讼保全费1296.25元,由原告邝建朋负担。审判员 何颖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奕泉赵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