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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邝建朋与胡凤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建朋,胡凤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41-3号原告邝建朋,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罗沛燕,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凤颜,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建朋诉被告胡凤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建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建朋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邝建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3元、诉讼保全费1296.25元,由原告邝建朋负担。审判员  何颖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奕泉赵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