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邱涛、吕蕴华等与范雪清、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涛,吕蕴华,范雪清,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厦门岁无忧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邱涛。原告吕蕴华。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燕峰,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雪清。被告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惠玲。被告厦门岁无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涛、吕蕴华诉被告范雪清、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厦门岁无忧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邱涛、吕蕴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景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