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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邓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女,1951年6月6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君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在宣威市凤凰街道所乐社区徐家村其房屋外菜地种植毒品原植物,2015年3月1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该毒品原植物共894株。经鉴定:邓某某所种毒品原植物为罂粟苗,吗啡呈阳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种植罂粟894株,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在宣威市凤凰街道所乐社区徐家村其房屋外菜地内种植毒品原植物,2015年3月1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该毒品原植物共894株。经曲靖市公安局禁毒分局鉴定,邓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苗,吗啡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清点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证明,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种植罂粟894株,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