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肖某与刘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的(2011)彬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刘某某总共给付肖某劳务报酬6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刘某某未履行,权某人肖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为50元。在执行过程中,在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存款2700元,依法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肖某已将2700元案款领回。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彬执字第0020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孝民审 判 员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