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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林国鹏与郑红芬、新疆金士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金佳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林国鹏,男,汉族,1958年12月8日出生,原系惠东县新星鞋厂业主,现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惠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开发,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红芬,女,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新疆金士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金士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郑红芬,该公司经理。被告:金吉,女,汉族,1995年10月4日出生,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学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金蕾,女,汉族,2000年2月25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第五十四中学学生,住乌鲁木齐市。法定代理人:郑红芬,基本情况同上。以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红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天山区金红军鞋帽服装百货店业主,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金佳寿,男,汉族,1945年1月7日出生,浙江省上虞市崧厦镇雀嘴村农民,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陈姣娥,女,汉族,1948年6月29日出生,浙江省上虞市崧厦镇雀嘴村农民,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金一满,男,汉族,2010年12月1日出生,学龄前儿童,住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理人:王娜(金一满母亲),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金红军、金佳寿、陈姣娥、金一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荣,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鹏与被告郑红芬、金吉、金蕾、新疆金士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金红军、金佳寿、陈姣娥、金一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鹏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红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国鹏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红军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鹏撤回对被告金红军的起诉。审 判 长 邓 颖代理审判员 安 晶人民陪审员 高丽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