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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7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赵俊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梅,刘楠,刘珂,王中,韩日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2799-2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三团队拟稿人:金贵东份数:4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799-2号申请执行人赵俊梅,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楠,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干警。被执行人刘珂(系刘楠妻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中(又名王志忠),个体户。被执行人韩日太,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警大队干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楠、刘珂、王中、韩日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赵俊梅借款1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楠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楠在你单位的工资每月元,共计2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