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蕲春天润塑料包装制品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天润塑料包装制品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109号原告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华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蕲春天润塑料包装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张影,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天润塑料包装制品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郑高潮审 判 员 瞿学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佳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