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陈晓飞、李村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春玲,任主任。被执行人:陈晓飞,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村村,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晓飞、李村村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经下发相关的执行文书,对二被执行人释法明理,二被执行人同意分期缴纳,并主动缴纳了部分社会抚养费,下余部分社会抚养费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应暂时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申请人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913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军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