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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孟新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秦梅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孟新,秦梅芳,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孟新。委托代理人:金辉,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林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德。委托代理人:XX洲,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秦梅��。委托代理人:张冕,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孟新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基集团)、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陆集团)、一审原告秦梅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民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孟新申请再审称:新宏基集团已授权其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党校新校舍工程中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组织施工等五项总承包,其是以新宏基集团的名义进行招工,秦梅芳在施工过程中所受的侵害后果责任,应由新宏基集团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与新宏基集团之间不是承揽关系,亦不是挂靠关系,是委托关系。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焦点问题是李孟新在牡丹江市委党校新校舍的工程中,其对外进行招工的行为,是代表其个人还是新宏基集团。李孟新在原审中举示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是受新宏基集团委托进行招工,该委托书中虽载明新宏基集团授权李孟新签署承包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组织施工等五项总承包,但秦梅芳不认可李孟新的主张,认为是李孟新雇佣其干活,李孟新亦没有证据证实其在进行招工的时候,向秦梅芳说明是代表新宏基集团进行招工,结合原审中证人证言及李孟新以个人名义向医院交纳医药费的行为,原判决认定李孟新系秦梅芳雇主,并判令李孟新赔偿秦梅芳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李孟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孟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丽佳第2页共4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