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仁寿奥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仁寿奥昇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生于1973年11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仁寿奥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文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764967-9。法定代表人宋旭,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眉民终字第13号仁寿奥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仁寿奥昇纺织品有限公司纺织品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