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柳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柳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庄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