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柳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柳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庄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