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弓民一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宋丽萍诉阎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萍,阎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宋丽萍,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被告:阎世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萍与被告阎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丽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0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宋丽萍负担。审 判 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