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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宋丽萍诉阎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萍,阎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宋丽萍,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被告:阎世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萍与被告阎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丽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0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宋丽萍负担。审 判 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