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汪长根与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长根,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汪长根。委托代理人:余德兴,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瑶林路667号。法定代表人:王士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立军,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林权,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长根与被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长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诗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霞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