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聂顺光、武光明等与山东天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树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顺光,武光明,刘敬森,山东天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树玲,王雷,黄鑫长,王建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商初字第231号原告:聂顺光。原告:武光明。原告:刘敬森。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志远,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张博路立交桥西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被告:武树玲。被告:王雷。被告:黄鑫长。被告:王建芸。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顺光、武光明、刘敬森诉被告山东天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树玲、王雷、黄鑫长、王建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顺光、武光明、刘敬森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树玲、王雷、黄鑫长、王建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顺光、武光明、刘敬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树玲、王雷、黄鑫长、王建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顺光、武光明、刘敬森撤回对被告武树玲、王雷、黄鑫长、王建芸的起诉。审 判 长 孙广学代理审判员 聂燕玲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