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霞与被告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霞,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709号原告:刘海霞。被告: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龙泽,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霞与被告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79元,减半收取2439.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439.5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党平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绍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