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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何炳忠与陈世才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炳忠,陈世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何炳忠。被申请人陈世才。申请执行人何炳忠与被执行人陈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世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炳忠于2014年12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世才支付申请执行人何炳忠借款共计100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本区房管局、车辆管理所及部分银行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世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炳忠也提供不出被申请人陈世才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005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陈世才欠申请执行人练益辉1005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世才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何炳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东锋 来自